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
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 2001年9月 广州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的说明: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在我国最早由1977年的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拟定。20余年来在全国各地广泛使用,对我国的肝癌防治研究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科技进步、经验的积累,亦发现其中的许多不足之处,虽曾有几次局部修改,但缺乏更广泛的论证。期间国际抗癌联盟(uicc)亦曾发布原发性肝癌的tnm分期标准。在日本、欧美等国亦有各自的肝癌分期标准。
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考虑到uicc的标准需在取得病理检查后方能作出判断,而我国肝癌病例能做手术切除或病理检查的不多,参照世界各国结合肝功能情况一并考虑的临床分期方案,拟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诊断和分期标准。1999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提出后曾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近两年来征求了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2001年9月在广州召开的第八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现介绍如下。
诊断标准:
1. afp≥400μg/l,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能触及肿大、坚硬及有大结节状肿块的肝脏或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2. afp<400μg/l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有两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或有两种肝癌标志物(dcp、ggtⅱ、afu及 ca19-9等)阳性及一种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3. 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并有肯定的肝外转移病灶(包括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或在其中发现癌细胞)并能排除转移性肝癌者。 分期标准: ⅰa 单个肿瘤最大直径≤3cm,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ⅰb 单个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5cm,在半肝,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ⅱa 单个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10cm,在半肝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5cm,在左、右两半肝,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ⅱb 单个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10cm,在半肝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5cm,在左、右两半肝,或多个肿瘤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肿瘤情况不论,有门静脉分支、肝静脉或胆管癌栓和(或)肝功能分级child b。 ⅲa 肿瘤情况不论,有门静脉主干或下腔静脉癌栓、腹腔淋巴结或远处转移之一;肝功能分级child a或b。 ⅲb 肿瘤情况不论,癌栓、转移情况不论;肝功能分级chil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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