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丙型肝炎的规范化治疗
最近,亚太地区肝病学会(apasl)、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欧洲肝病学会(easl)等权威学术机构发表了有关丙型肝炎的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在国家卫生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传染病分会也正在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定我国的慢性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以下根据国内外的最新资料及循证医学的原则,对慢性丙型肝炎的规范化治疗做一简介。
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抑制甚至清除病毒、减轻肝组织炎症坏死及纤维化、防止进展为肝硬化,从而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并希望减少原发性肝癌的发生。只要患者血清hcvrna阳性即应考虑治疗,但在决定是否治疗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肝穿刺病理学检查显示有中度以上炎症坏死、纤维化者或血清alt持续升高者,进展为肝硬化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治疗;肝脏病变极轻微者发展为肝硬化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多不需治疗。
(2)血清转氨酶持续正常或仅轻度升高者肝脏病变通常进展很慢,可不予治疗;但仍有部分患者可能进展为肝硬化,因而最好根据肝穿刺病理结果来决定是否给予治疗。
(3)有代偿性肝硬化者疗效降低,但给予治疗有可能延缓病变的进展;有肝功能失代偿的肝硬化患者难以耐受干扰素的副作用,因而不宜治疗。另外,病人对治疗的渴望程度也是决定是否治疗应考虑的因素。
目前最有效的治疗是聚乙二醇化干扰素α(peg干扰素α)与利巴韦林联合应用,其次是普通干扰素α与利巴韦林联合疗法,均优于单用干扰素。对于治疗的应答可分为“治疗结束时病毒学应答”(etvr,治疗结束时检查定性hcvrna阴性),“持续病毒学应答”(svr,治疗结束时及24周后检查rt-pcr定性hcvrna阴性)。“复发”指达到了etvr但未能保持。“早期病毒学应答”(evr)的定义为治疗12周时血清病毒水平降低102拷贝/毫升以上,早期应答是产生持续病毒应答的先兆,而没有发生早期应答的病人即使再继续治疗一年获得持续病毒应答的可能性也很小。“无应答”指从未获得evr、etvr及svr;无应答者中有的在治疗期间hcvrna有1~2个对数水平减低,称之为“部分应答”。
国外最新临床试验结果显示,peg干扰素α-2a?180μg?或peg干扰素α-2b?1.0μg/kg?每周一次肌肉注射联合利巴韦林口服治疗48周的疗效相似?svr可达54%~56%;标准干扰素(3mu)肌肉注射每周3次联合利巴韦林治疗48周的svr稍低,为44%~47%;单用peg干扰素α或标准干扰素α的治疗48周svr仅分别为25%~39%和12%~19%。因此,如果没有利巴韦林的禁忌证(明显贫血、肾功能不全、严重心脏病及妊娠等),均应采用联合疗法。hcv基因分型及血清hcvrna定量测定对于预测疗效及决定治疗方案有重要意义。许多研究表明,非1型(2、3型)感染者用干扰素加小剂量利巴韦林?800mg/d?治疗24周即可获得较高的svr;而基因1型者疗效较差(特别是病毒负荷较高者),应给予更长的疗程?48周?并需更大剂量的利巴韦林(1000~1200mg/d)。欧洲学者最近提出了对于hcv基因1型感染者的治疗监测和停药标准即:在治疗第12周时如果hcvrna下降幅度小于2个对数级,则用至一年时达到svr的可能性也很小,应停药;如果12周时hcvrna转阴,可继续用药至48周;如果hcvrna未转阴但下降2个对数级以上,可继续用药至24周;如果24周时hcvrna转阴可以继续用至48周,如果仍未转阴则停药。
对于初次单用干扰素治疗后复发的病人,采用标准干扰素或peg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再次治疗可获得较高svr(分别为47%,60%);对于初次单用干扰素无应答的病人,采用标准干扰素或peg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再次治疗的svr分别为12%~15%和34%~40%。对于初次应用标准干扰素和利巴韦林联合疗法无应答或复发的病人可试用peg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合疗法,但尚无充分的证据支持。如何对peg干扰素与利巴韦林联合疗法无应答的病人再次进行治疗仍是一个难题。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病人的依从性好坏也是影响治疗成功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治疗开始前应向病人详细说明本病的自然病程,治疗的方法、目标及成功率,特别是药物的不良反应及预防和减轻不良反应的办法,以取得病人的积极配合从而提高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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