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乙肝之爱面对面(4):关于婚检
当时,由于许多乙肝因为婚检不能顺利结婚。一旦查出乙肝,大夫要讲一大车道理:什么乙肝能传给下一代,不治疗变会发展成为肝硬化和肝癌。如果转氨酶高,还得花钱买药。这样一来,常常吓走了媳妇,气高了转氨酶,能到我们医院来陪着看病的,只剩下一些“铁杆”夫妻了。可这些“铁杆”夫妻还常常得不到医生的“赦免”。一位乙肝患者的老公对我说,当初婚检时,查出妻子有乙肝,他不懂,去问体检医生,他和妻子结婚,能不能被传染。医生没有提注射乙肝疫苗,却说了一句:“最好远离传染源。”幸亏那位男士和他的妻子感情铁,要不然早就吹了。
尽管我常常悄悄地帮助这些“铁杆”夫妻领来了结婚证,但我又能帮助几个人呢?我开始对强制婚检产生了反感。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当时,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此开始执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
我查阅了我国的《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版)中说:“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没有查到关于乙肝患者在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中说:“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其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两项法律都没有谈到乙肝患者不能结婚。
在那个时候,我国的大多数人还习惯于执行上级精神,因此,我的同事常常提醒我:“别管那么多闲事了!”我不服气,常常和同事争论。同事说我太“累”,婚检医生是按照上面的规定办,没有错。我不信!
“转氨酶不正常就不能结婚吗?那是不是结了婚再出现转氨酶高了,就得逼人家离婚呢?”
“你那是抬扛!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乙肝好,乙肝毕竟属于一种传染病呀!”
“传染病也要有个区分呀!并不是所有传染病都不能结婚!乙肝的传染性与转氨酶是否升高没有关系,况且已经有了乙肝疫苗。如果说乙肝在传染期内不能结婚的话,大多数乙肝病毒感染者几乎终生携带病毒,终生有传染性,难道就他们终生不能结婚吗?”
“那也可能是为了乙肝患者的健康吧!转氨酶升高时过多的性生活太累。”
“那还有另一种可能:结婚后有了妻子的照顾,恢复得更快呀!”
“他自己有病,不结婚好,省得以后病了拖累人家了!”
“那是人家自己的事,用得着医生管吗?媒体上不是也经常报道与白血病患者婚姻的生死恋故事吗?白血病患者都能结婚,为什么乙肝病人就不能结婚呢?”
终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9年的强制婚检被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不再是结婚登记所必需的行为了。尽管许多医生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我却突然感到一种轻松和高兴。
就在我高兴的同时,我遇到了一位经常找我看病的乙肝患者。让我奇怪的是,这位患者没有找我来看病,却挂了一个性病科的号。我主动和她打招呼,她才小心地告诉我,她刚刚离了婚,对方有淋病,而且外面还有女人,现在她也被传染上淋病了,正在我们医院治疗。我问她:“结婚前你不知道他有病吗?”她说:“怕别人嫌她有乙肝,没去婚检。”她非常痛苦地说,本来有乙肝她就够倒霉的了,现在又得了性病,而且还离了婚,因为治病,工作也丢了,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呢?
这件事给我触动很大。我在网上做了一个乙肝患者对婚检的调查,结果发现,实际上多数乙肝都愿意接受婚检,不能接受的是医生对乙肝传染性的夸大。因此,我开始改变了以前的想法。婚检是对配偶和下一代都有好处的事情,而且,婚检中发现乙肝,还有助于阻断乙肝的垂直传播。我不应该反对婚检,而应该通过我的宣传把婚检做得更好。我开始鼓励乙肝去婚检。但我认为,婚检的医生是否受到了良好的培训,做到能正确指导新婚夫妇如何预防乙肝,对检查出乙肝或患有其他疾病者多一些关爱,少一些歧视,婚检才能真正被老百姓所接受,才能成为真正利国、利民、利下一代的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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