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疫苗成为健康代名词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日前表示,全国已报告了2例接种疫苗后的死亡病例,其中一例已基本排除由疫苗速发型变态反应导致死亡,另一例正在等待尸检结果。
自我国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以来,全国已超过1000万人接种了疫苗。邓海华说,到明年将有约1.5亿人接种疫苗。“这其间发生极个别的、严重的异常反应和极个别的偶合事件,专家们认为是不可避免的。”
甲流疫苗到底安全吗?到底是打还是不打?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市民仍对此犹豫不决,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的严先生告诉记者,我国是全球第一个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国家,临床实验还较少,虽然卫生方面的专家反复强调,目前我国实施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策略是科学的,方案是可行的,不良反应是极个别情况,但是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总归不想成为第一批小白鼠。
之前山东聊城的婴儿注射云南沃森Hib疫苗后死亡,北京女童注射甲肝疫苗后离世事件仍然让人心有余悸。如果在接种疫苗后,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如何赔付?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免疫接种赔付情况,基本上I类疫苗由政府承担,II类疫苗由生产企业承担。但是最后受害者能够拿到赔付的有多少,差异很大。如果确实由于疫苗接种而出现身体方面的损害,政府会承担相应的赔付,而对于一般的II类疫苗,如果出现相关事故,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损失都很大。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人保财险早在2005年就推出国内首款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如果免疫接种单位投保了该产品,其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该产品的附加疫苗失效责任保险,受种者在接种质量合格的疫苗后,仍然患该疫苗所预防的疾病,导致受种者身体受损或死亡,保险公司仍然负责赔偿,但是遗憾的是,至今此款产品的投保率几近为零。
卫生方面的专家表示,除了加强医疗机构的保险意识外,建立一个完善的可实施的可持续的疫苗接种赔偿制度更是非常必要。美国方面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1988年10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并实施《疫苗伤害赔偿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无论是个人接种还是群体接种,只要怀疑自身(或被监护人)在接种疫苗后受到伤害,则可以申请疫苗伤害救济。但是,如果受害者正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已经通过民事诉讼从生产者或者免疫接种服务提供者那里得到赔偿,则不能申请救济。就是说受害者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赔偿。其中,由疫苗导致死亡可获得的赔偿:一次性给予死者遗产继承人25万美元。
疫苗接种行为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是第一位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疫苗伤害赔偿制度,与此同时,大力推行疫苗保险,使疫苗真正成为“健康”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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