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乙肝歧视”看规则在地方的变形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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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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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网讯: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今年初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使曾经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争论逐渐平息。然而日前记 者接到读者反映,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 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结果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北京青 年报》4月18日) 人事部、卫生部于今年1月19日公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 的,合格。从这一规定来看,并无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规定。而人事部、 卫生部发布的这一标准是部委规章,作为地方国家机关的浙江省人事厅必须认真执 行,显然,浙江省人事厅另外制订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与这一标准相违背 。 当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上述标准发布时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 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在实践中,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法律、法规、 规章在制订时,过分强调全国统一标准,可能带来执法的僵化和不适应,因此,各 地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时,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订实施细则和在法律、法 规、规章的授权下进行适当的变通。 对于能否录用乙肝感染者的人为公务员,一度是全社会的热点话题。事情源于 浙江嘉兴“周一超案”,2003年周一超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 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后被判处死刑。媒体和社会公众将这 一事件揭发出的现象称为“乙肝歧视”现象,此后陆续发生安徽芜湖县青年张先著 ,因为在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继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事件, 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 网上征求大量意见以及多次召开专家研计论证后,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 准(试行)》。有关部门对通用标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 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的条款的出台专门作了解释,“主要考虑: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 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 显然,肝炎病人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认为是合格者,能录用为公务员,是两 部标准制定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一条基本原则,不能为各地所“变通”,浙江省人 事厅另外制订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规定是违法的。 浙江省人事厅出台这一规定又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提供一个范本,而且 这一做法出台还是逆着全社会达成共识的背景下进行的,尤为恶劣。“乙肝歧视” 现象本身就是最早出现在浙江省,这一现象在全社会经过长期讨论。人事部和卫生 部为此专门征求了网民的意思和专家论证,消除这一歧视是全社会的共识,否则, 不但会“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更重要的是,人们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是否能 真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命令深表怀疑,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是否 能尊重民意产生不信任,进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挑战。 因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制订实施细则也好,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进 行适当的变通也罢,都坚持一条底线,那就是不能违背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在坚持这些情形下进行变通。如果违背这些进行变通,其实就是“变形”,是侵 蚀法律,以法律之名、行一方之私的表现。 地方有关国家机关之所以会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变形”,恐怕主要动 机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或贯彻地方长官意志有关,而在其背后深刻地反映了我们制 度的缺失,这就是谁来纠正这类违法和错误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浙江省人事 厅出台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认为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 围,民众就是有意见也只好不断地呼吁、反映,期待他们自身改正,而不能通过诉 讼进行司法纠正。可是,实践证明,让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该有多难? (杨涛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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