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乙肝携带者可考公务员 录用体检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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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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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网讯:
昨日,湖南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今年全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采用 人事部、卫生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 准》),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 检项目与标准(修正)》停止执行。新标准的最大变化是,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 带者可报考公务员。 矫正视力低于0.8不算合格 记者在《通用标准》中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通用标准》还对其他项目作了 规定: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为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 病者,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 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等。 体检不合格应如实告知 通知要求,录用体检须在各级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进行。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通知还要求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的体检结果,如受检 考生要求告知,应如实告知。 如有疑问可在7天内复检 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 7日内,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工作由人事部门、招考单位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 施,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 记者还了解到,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 主管机关另行规定并在招考公告中发布。(本报记者唐群雄 实习生孙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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